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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建築執業環境觀察心得

 徐岩奇 2008/08/01 

四川賑災過程,爲了後續實務工作,而與當地建設局聯繫,接續拜訪了規劃設計院。設計院轉達國家頒定的標準流程,並詳細詢問業主、建築師、工程隊(營造廠)的工作。我將這些制度紀錄,幫助了解大陸建築執業環境。同時與台灣目前制度做了比較,紀錄心得。 

大陸審批(核准執照)過程

設計共分為三或四個階段:

方案設計 > 初步設計 > 擴大初步設計(依設計案需要) > 細部設計階段 

由甲方備妥紅線圖(地界線、建築線)、地勘資料交與乙方,乙方開始進行方案設計等後續工作。 

一、方案設計階段送交方案審查:由甲方填寫申請書,送交機關進行方案審查(建築風貌審查),審查通過後核發規劃通知書」。

二、初步設計階段送交技術指標審查:由甲方填寫申請書,送交中介機構,依據「技術規定」進行設計、結構、機電、消防等審查,核發「資質」- 執照資格。

三、後續預備執行細部設計、估算(委託中介?)、協助發包等 

甲方另行委託監理單位,進行現場監造工作,設計單位不負責現場監造。

甲方辦理營建招標工作,採價格標,但在比較價格之前,必須先經過資格審查。 

察心得:讓建築師專心作設計吧!
約在2000,大陸取得奧運舉辦權之後,為展開國際合作執行建築場館,必要快速與國際接軌,移植AIA的執業、營造體系,甚至建築師考試制度;因為仇日,自然不考慮日本系統(設計與監造一條鞭制度)。所以現在大陸有關建築師執業, 權利義務劃分的邏輯,完全師法美國,約於2002年頒定目前的執行制度。美系與日系最大差異,在於設計與監造獨立分開。 

合約在於處理甲(業主)、乙(設計)、丙(營造)之間的關係。所面臨的問題,在於甲與乙,甲與丙個別有合約關係,甲透過合約個別監督乙丙執行合約。特別是甲丙的合約關係公共安全甚是重要,假如甲沒有專業人才,必須委託他人代辦監督,找乙或他人比較好?台灣目前的糾紛,出現在甲透過合約要求乙,為甲丙合約關係負責這不符合邏輯且矛盾;因乙與丙並沒有合約關係乙也無權決定選擇丙。甲可以執行監造,或另聘監理單位(construction management)處理甲丙的合約關係,監造獨立分開的制度因此誕生,各司其職。到底哪一種制度比較好,或比較適合台灣?


大陸依據美系的邏輯,清楚劃分業主、設計、營造的責任義務。這其中如果出現交集處,則交予中介公司,負責各階段審查圖說,解決業主與設計單位的問題;出現監理公司,解決業主與工程隊的關係,建築師與工程隊沒有合約關係,所以對現場的視察(observation)要求,必須透過業主,再透過監理單位,建築師當然不需爲施工品質問題負責,減輕建築師的責任;或更積極的說,建築師就專心爲設計負責就好,既然設計是建築師的專業。

建築師不負責監造,那如何管控工地品質?因此又掉入陷阱。建築師既希望可以控制品質,品質出現問題時,責任區分爭議永遠沒完;除非營造廠很强,先天排除爭議;祈禱出現類似竹中工務店水準的營造廠,日系體質的根本--營造業很強。日系看來只有在日本行得通,因為日本營造(木工、大工)傳承千年,把事情做好是種榮譽,因此日本建築師的監造工作很輕鬆!台灣沒這個條件,惡夢永遠跟隨台灣的建築師。

與大陸設計院討論過程,他們解釋有關品質控管。大陸的制度設計,營造廠是要負完全的責任。公務經理要背負終身責任,因此誰敢偷工減料?(在台灣營造廠關了,找不到人,就找建築師墊背);必須畫shopdrawing,施工detail就得到管控。價格標(最低標)之前,必須先開資格標,過濾不良廠商(台灣只有比價) 

到底要學日系?或學美系?還可以再辯論。當然要學,就一定是「學整套」,不能拼湊兩個系統有極大差異

台灣的制度主要乃抄襲日本,再加上「土法煉鋼」而成,緣於早期台灣與日本關係密切。台灣並沒師法日本學習的對象--歐美,日本卻不斷學習歐美改變。台灣缺乏自己的論述,即使抄襲也是零零落落、矛盾。抄襲的歷史,也是不一定抄到好的,染上壞習慣倒是很多,例如派系惡習、各立山頭。因此,日本也沒出現目前台灣嚴苛的建築法令,導致實務界快動彈不得。

後來出現混合體制,可以理解,因為留學歐美的漸多,例如PCM體制來自美國,統包觀念又來自日本。日本營造體系堅强,台灣卻不一樣;如果沒有整合,權利義務關係混淆就很可怕。建築師只醉心做設計,壓根不會想去管制度的問題;再加上過去大家只會爭工作權,只為有錢賺,不知覺攬下很多擔不起的責任,才驚覺制度殺人。業主、營造廠不會的,都丟給建築師,或建築師很勇敢的承擔下來,演變成無限責任的問題,讓台灣建築師70%時間花在行政,30%時間花在設計專業。 

大陸建築師只要專心做設計就好,國家的制度負責來提升營造廠水準,不要建築師管。那麼,大陸設計能不快速提昇,台灣設計水平不很快被超越?台灣建築師遇到看似無解的挫折,不會因此想拐個彎逃往大陸?或當台灣的建築師有自由選擇權時,不會選擇往比較好的制度去? 

我認為這個問題,也影響了台灣建築師參加國際競圖的成績營造水準的陰影,打擊了創作的勇氣。如果不能擺脫監造的問題,很難與國際接軌。甚至,年輕一輩建築人,恐怕很難跨越公共工程的門檻,九二一以後已應證,逐漸出現後繼無人,人才斷層。 

當然監造權一但被切開,還是會有將責任往設計者丟,設計者無法透過監造過程變更設計等問題,需要釐清。我認為可以透過審查制度設計,適當責任切分,如同目前大陸的中介公司制度。 

相信這樣的看法不是由我開始,制度做個大轉彎也不是不可能,只是建築界內部的意見整合一向困難,一下美國、一下日本制度,最後全部雞同鴨講。或許要到達痛苦的臨界點,才可能痛定思痛! 

讓建築師專心作設計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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